一、出臺背景
2007年市財政局出臺的指導性文件《廣州市政府采購文件編制指南》(以下簡稱《指南》),迄今已實施5年。期間,隨著各項法規政策的出臺和經濟環境不斷變化,《指南》大部分條款已不適應目前政府采購監管工作的要求,為更加有效地強化政府采購監管工作,適應現行各項法律法規的總體要求和反映政府采購最新實踐,防止采購人和代理機構為特定供應商量身定做采購文件,促進公平競爭,推進陽光采購,市財政局以《政府采購法》和《指南》為基礎,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辦法》等有關規定和參考兄弟省市相關經驗,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重新起草了部門規范性文件《廣州市政府采購文件編制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經市法制辦審查,于2013年3月1日印發實施。
二、制定原則
《意見》的起草遵循與現行法律法規相一致、與我市實際相結合、保持可操作性與前瞻性的原則,嚴格遵循各項法律法規的框架,根據此前《指南》的實施情況,結合日常工作中各政府采購當事人反映較為集中的問題和關鍵環節,不僅力求保證實施的可操作性,還考慮到在未來的一段時間仍需具有科學性與可持續性。
三、主要內容
《意見》共分“采購文件編制應體現信息公開、競爭擇優導向”、“采購文件中主要內容格式條款”、“采購信息公告應規范,并有合理的時間”、“政府采購應體現政策功能,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供應商權利救濟渠道的指引”、“監督檢查”六部分,對文件編制、信息公告、政策功能、權利救濟等關鍵方面和重點環節明確細化,力求對實踐中最易出現問題的環節做出針對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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