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政策原文: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番禺區舉報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獎勵試行辦法的通知
政策解讀內容如下:
一、出臺背景
為引導和鼓勵廣大人民群眾積極檢舉和揭發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加大打擊制假售假力度,根據《廣東處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和《廣東省各級人民政府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工作責任制規定》有關規定和要求,制訂出臺了《番禺區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旨在進一步凈化我區市場經營環境,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經濟秩序,
二、內容摘要
(一)辦法共十八條,主要參考番禺區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番禺區打私舉報獎勵辦法、市質監局舉報獎勵辦法、市農業局舉報獎勵辦法、深圳市打假舉報獎勵辦法等,主要依據和獎勵范圍、獎勵標準是依據《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和《財政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關于印發<舉報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的通知》(財行〔2001〕175號)等。
(二)獎勵條件的設定,《辦法》第四條規定需同時符合4個方面條件才能獲得獎勵,即被舉報的違法行為必須發生在番禺區內且被查證屬實;舉報的違法行為未被執法部門知曉;違法行為屬于省打假條例規定的假冒偽劣商品范圍;舉報人為非權利關系人和負有相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相關人員。
(三)獎勵范圍是根據省打假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假冒偽劣商品范圍確定了12種獎勵情形(《辦法》第四條第三項)。因為我區對食品安全舉報已有獎勵辦法規定,根據不重復獎勵的原則,將打假條例第十條第(五)項“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原料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第(六)項“食品中有違反國家標準超范圍、超限量使用的添加劑的”未列入本辦法舉報獎勵范圍;同時根據實際,考慮行政執法的現實情況和行政執法成本,將商品標簽標注、外包裝不規范的舉報和屬申訴案件的舉報不納入獎勵范圍。
(四)獎勵標準實施分級獎勵,根據舉報的線索的詳細程度和掌握證據情況,按照罰沒款金額的一定比例(1%-5%)予以獎勵,且最低不低于100元,最高不超過于10萬元。同時,為了充分調動群眾舉報的積極性,在辦法第七條規定了經查證屬實,但無罰沒款項的案件(如不構成立案條件、責令整改案件、情節輕微不予處罰的案件等),給予舉報線索獎勵100元。
(五)獎勵實施的操作主要是參考區打私舉報獎勵辦法,成立區打假舉報獎勵審核小組,由區政府分管領導、打假辦領導和辦案部門分管領導組成,由區打假辦負責獎勵金的審核、呈批和發放;各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舉報線索的受理、核查和處理,并將需要按本辦法進行獎勵的舉報,填寫《番禺區打假獎勵金申報表》,向區打假辦申報獎勵金。
(六)獎勵經費列入區打假專項工作經費預算,在區市場監管局打假工作經費中列支。
(七)《辦法》試行期一年,一年后根據實際執行情況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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