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政策原文:番禺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關于印發2017年度番禺區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通知
政策解讀內容如下: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區2016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情況,調整我區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現將《2017年度番禺區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解讀如下:
一、根據統計數據顯示,2016年,番禺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別是48674元和30143元。
其中,計征基數以國家統計局番禺調查隊協助的提供2016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統計數據為依據。
二、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對違反《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各征收社會撫養費243370元,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于區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二倍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征收標準的政策依據為《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于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二)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各征收社會撫養費150715元,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于區上年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二倍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征收標準的政策依據為《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上年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上年收入高于當地上年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三)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屬城鎮居民的,雙方各征收社會撫養費97348元;屬農村居民的,雙方各征收社會撫養費60286元。
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征收標準的政策依據為《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二倍的社會撫養費”。
(四)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屬城鎮居民的,雙方各征收社會撫養費243370元;屬農村居民的,雙方各征收社會撫養費150715元。
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征收標準的政策依據為《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五)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屬城鎮居民的,雙方各征收社會撫養費438066元;屬農村居民的,雙方各征收社會撫養費271287元。
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征收標準的政策依據為《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六)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條件,生育時仍未補辦審批手續的,屬城鎮居民的,雙方各征收社會撫養費973元;屬農村居民的,雙方各征收社會撫養費602元。
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征收標準的政策依據為《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條件,但未經審批而懷孕的,應當補辦審批手續;生育時仍未補辦審批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百分之二社會撫養費。”。
三、本征收標準從2017年7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為1年。
說明:本文件生效時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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