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政策文件:廣州市番禺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番禺區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鑒于原《廣州市番禺區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認定管理辦法》(番就〔2013〕4號)已到期,根據《廣州市創新創業(孵化)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穗人社規字〔2016〕6號)和《廣州市創新創業(孵化)示范基地評價工作指引》的規定,為有效推進我區創業孵化基地認定評價工作,結合我區實際,出臺《廣州市番禺區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對《辦法》依據的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目的和必要性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決策部署,廣州市人社局在2016年和2017年先后出臺《廣州市創新創業(孵化)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和《廣州市創新創業(孵化)示范基地評價工作指引》,對此,為適應新的工作要求,確保我區有充足的資源申報市級創業孵化基地,我區有必要對《廣州市番禺區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認定管理辦法》(番就〔2013〕4號)(以下簡稱“舊《辦法》”)進行修訂完善。
二、政策依據
(一)《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創新創業(孵化)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穗人社規字〔2016〕6號)。
(二)《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開展2017年廣州市創新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相關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7〕1084號)。
(三)關于印發《廣州市番禺區就業專項資金補貼辦法》的通知(番就﹝2012﹞4號)。
三、主要調整內容
(一)調整認定條件“成立時間”。舊《辦法》規定“基地須為2009年1月1日后注冊”,新《辦法》則對基地成立時間不作限制。根據實施經驗, 舊《辦法》對2008年以前成立,但通過后期改造達到區級創業基地有關認定標準的基地,因注冊時間不符而不能納入認定范圍,不利于全面調動企業創建區級創業基地積極性,且目前《廣州市創新創業(孵化)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也取消了對基地成立時間的限制。
(二)調整基地類型。舊《辦法》的基地類型分為“樓宇基地”、“園區基地”、“門面型基地”等五類;新《辦法》調整為“綜合型”、“農村型”、“創新型”三類。綜合型基地主要側重建立創業及創業帶動就業倍增效應的創業場所和平臺;農村型主要針對“公司 農戶”的農村合作類型的農民創業就業模式,繼續扶持農民創業增收;同時,增設了“創新型基地”,這是為了順應當前發展眾創空間、支持大眾創新創業基地而設置的,并將這類型基地的場地面積要求降低到“不少于1500平方米”,與市要求相一致。其它類型面積均保持我區原有的標準。
(三)調整創業基地建設扶持補貼和增加通過評價后的補貼。一方面,為更好挖掘優質企業成為我區創業基地,將創業基地建設補貼由原來的3萬元調整到10萬元;另一方面,為鼓勵創業基地更好地為創業者提供基地管理服務,增設評價合格補貼項目,補貼金額為5萬元。以上兩項補貼均依據市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的補貼標準進行調整、增設(市級補貼標準為:“對新認定的市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后給予10萬元補貼。認定后按規定參加評估并達標的,一次性給予20萬元補貼”)。
(四)調整創業帶動就業人員結構和人數要求。《辦法》安置就業人員不分本市和非本市人員,且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對人數作了相應的調整:綜合型基地帶動就業300人以上,農村型基地帶動就業50人以上。
(五)參照市的做法,在認定申請表上還設定了“記分表”對其進行嚴格考核。并設定基地管理25分、服務能力30分、孵化效果20分、社會貢獻25分;分別設鎮(街)初審、區復核記分,區驗收評審記分。實行以優中選優的“記分制”制度。
(六)加強對創業基地評價和退出機制。《辦法》在笫八條和第九條的中,增加了加強基地評價管理的內容。根據《廣州市創新創業(孵化)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要求,相應建立了評價退出機制,通過日常檢查和定期評價加強基地管理,對不符合標準或建立后改變性質,造成不達標的,由主管部門取消基地的相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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