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政策原文: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番禺區綜合治稅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政策解讀內容如下:
一、出臺背景
2012年,為有效組織和協調政府部門及有關單位綜合治稅工作,區政府印發了《廣州市番禺區綜合治稅工作管理規定》(番府〔2012〕79號)。在區政府的統一組織、協調和指導下,我區逐步形成了政府牽頭、部門參與、單位協作、信息共享、齊抓共管的稅收綜合治理機制。目前,該《規定》有效期已屆滿。
2017年,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了《廣州市綜合治稅工作管理規定》(穗府規〔2017〕2號),其中第二十五條規定“各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根據本規定制定本地區的綜合治稅管理規定,并抄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鑒此,區綜合治稅領導小組辦公室結合我區實際,重新修訂了《廣州市番禺區綜合治稅工作管理規定》。
二、內容摘要
規定全區綜合治稅工作的組織機構、工作職責等相關內容:
(一)組織機構。區政府設立區綜合治稅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各成員單位應當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的相關職責,落實領導小組的決定。
(二)工作職責。參照《廣州市綜合治稅工作管理規定》(穗府規〔2017〕2號),結合我區實際情況,重新制定各成員單位的工作職責。
(三)工作機制。要求成員單位之間建立綜合治稅信息共享機制,定期交換包括但不僅限于本規定所列工作職責范圍的涉稅信息;規定稅務機關及其他成員單位在綜合治稅工作中的職責。
(四)責任追究。成員單位不按本規定履行職責、區政府所屬部門和單位不按本規定配合稅務機關和提供涉稅信息,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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