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報要求:
(1)項目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設計劃;
(2)施工圖設計文件已經審批;
(3)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并經審計;
(4)建設用地(或單體控制性工程用地)已經批準,土地預審意見不能代替建設用地批復;
(5)施工、監(jiān)理單位已依法招標確定;
(6)已辦理質量監(jiān)督手續(xù);
(7)已落實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措施,并明確相應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2. 申報材料清單:
(1)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申請書;
(2)施工圖設計批復(或者審查)文件;
(3)與申請單位簽訂的工程項目合同(含廉政和安全生產責任合同);
(4)應當報備的資格預審報告、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
(5)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出具的項目辦理質量監(jiān)督手續(xù)文件;
(6)申請單位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材料(含應急預案);
(7)各合同段施工單位有效期內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8)新、改、擴建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政府投資項目)或者項目核準批復文件(企業(yè)投資項目);
(9)項目概(預)算審核定文件;
(10)國土資源部門關于項目用地的批復或者控制性工程用地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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