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番征〔2018〕11號
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粵府土審(02)〔2018〕95號),同意將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茭塘東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和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茭塘西村股份經濟合作社面積共11.5068公頃集體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現將經依法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政府儲備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區石樓鎮茭塘東村、茭塘西村地段(四至范圍詳見附圖)。穗府番征〔2018〕11號附圖
三、被征地村及面積:
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茭塘東村股份合作經濟社集體土地3.2016公頃(折合約48.0240畝),其中園地2.3894公頃(折合約35.8410畝)、養殖水面0.6677公頃(折合約10.0155畝)、其它農用地(不含養殖水面)0.1445公頃(折合約2.1675畝)。
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經濟社集體土地8.3052公頃(折合約124.5780畝),其中園地7.2240公頃(折合約108.3600畝)、養殖水面0.0054公頃(折合約0.0810畝)、其它農用地(不含養殖水面)0.6498公頃(折合約9.7470畝),建設用地0.4260公頃(折合約6.3900畝)。
四、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一)征地補償
被征地 單 位 |
補償類別 |
地類名稱 |
征地面積 (公頃) |
補償標準 (萬元/公頃) |
補償金額 (萬元) |
支付對象 |
支付 方式 |
|
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茭塘東村股份合作經濟社 |
土地補償費 |
園地 |
2.3894 |
147.0322 |
351.3187 |
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茭塘東村股份合作經濟社 |
貨幣 |
|
養殖水面 |
0.6677 |
252.0552 |
168.2973 |
|||||
其它農用地(不含養殖水面) |
0.1445 |
147.0322 |
21.2462 |
|||||
安置補助費 |
園地 |
2.3894 |
105.0230 |
250.942 |
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茭塘東村股份合作經濟社轉付被安置人 |
|||
養殖水面 |
0.6677 |
126.0276 |
84.1486 |
|||||
其它農用地(不含養殖水面) |
0.1445 |
105.0230 |
15.1758 |
|||||
按番禺區統計局提供的擬征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并結合各地類法定補償倍數的最高倍數核算,上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合計為891.1286萬元,折合補償標準約18.5559萬元/畝。該值低于《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番禺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實施意見的通知》(番府〔2017〕67號)規定番禺區征收集體土地26萬元/畝的標準,因此需按規定補足,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補償總額應為1248.624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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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補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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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070 |
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茭塘東村股份合作經濟社轉付土地承包者和業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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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著物補償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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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項合計 |
1265.431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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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 單 位 |
補償類別 |
地類名稱 |
征地面積 (公頃) |
補償標準 (萬元/公頃) |
補償金額 (萬元) |
支付對象 |
支付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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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經濟社 |
土地補償費 |
園地 |
7.2240 |
147.0322 |
1062.1606 |
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經濟社 |
貨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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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水面 |
0.0054 |
252.0552 |
1.3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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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農用地(不含養殖水面) |
0.6498 |
147.0322 |
95.5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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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 |
0.4260 |
210.0460 |
89.4796 |
|||||||
安置補助費 |
園地 |
7.2240 |
105.0230 |
758.6862 |
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經濟社轉付被安置人 |
|||||
養殖水面 |
0.0054 |
126.0276 |
0.6805 |
|||||||
其它農用地(不含養殖水面) |
0.6498 |
105.0230 |
68.2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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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番禺區統計局提供的擬征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并結合各地類法定補償倍數的最高倍數核算,上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合計為2076.1534萬元,折合補償標準約16.6655萬元/畝。該值低于《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番禺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實施意見的通知》(番府〔2017〕67號)規定番禺區征收集體土地26萬元/畝的標準,因此需按規定補足,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補償總額應為3239.028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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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補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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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665 |
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經濟社轉付土地承包者和業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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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著物補償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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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項合計 |
3280.394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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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農業人員由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茭塘東村股份合作經濟社和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經濟社以貨幣補償的形式安置。請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茭塘東村股份合作經濟社和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經濟社在本公告期內到廣州市番禺區國土資源和規劃局領取辦理安置農業人口征地農轉非手續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本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指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請互相轉告。
被征地單位 |
登記時間 |
登記地點 |
復核時間 |
廣州市番禺區茭塘東村股份合作經濟社 |
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1月8日 |
石樓鎮建設辦 (聯系人:陳潔歡,聯系電話:84844668) |
2019年1月9日至 2019年1月15日 |
廣州市番禺區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經濟社 |
《征地預公告》發布后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搶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六、關于征地補償安置的其他有關事項
本《公告》的公告期限自發布之日起為1個自然月,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就粵府土審(02)〔2018〕95號征地批復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爭議,不影響本方案的組織實施。
特此公告。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