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0日3時30分許,石壁街石壁三村一民房發生火災,火災燒毀電動自行車、摩托車、自行車、廚具等,過火面積約20平方米,火災造成1人死亡,直接財產損失約13萬元。事故發生后,番禺區人民政府迅速成立聯合調查組開展原因調查、輿情監控和善后處理等相關工作,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番禺區政府組織調查情況
2022年3月23日,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成立石壁街石壁三村“3·10”民宅火災事故聯合調查組的通知》,成立由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麥潔萍擔任組長,區政府辦、區消防救援大隊、區委政法委(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區公安分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區應急管理局、區市場監管局、番禺供電局、石壁街道等政府部門有關人員組成的聯合調查組,對該起火災事故進行調查。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況
起火建筑位于廣州市番禺區石壁街石壁三村,為村民自建住宅,坐北朝南,南面為村道內巷,寬約2米,東面、西面、北面均為民房,與起火建筑間距約0.8米。該建筑為一棟二層的磚混結構住宅,東西長13.5米,南北深13.2米,占地面積約120平方米,建筑面積約240平方米。該建筑所有權人為黃某,于2009年拆舊建新,新建后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原建筑有房屋所有權證,為1986年建單層民房,建筑面積52平方米,作住宅用途使用。
起火當天,起火建筑內共住有7人,1人住在首層西側樓梯旁房間,其余6名家庭成員均住在二層,未租賃與他人。建筑內東、西部各設一條敞開式樓梯,樓梯均直通天面。西邊首層門廳事發時停放有1部電動自行車、2部汽油摩托車以及1部自行車。
三、事故發生經過及撲救情況
2022年3月10日3時35分許,黃某起床上廁所,打開房門發現房外有大量濃煙,于是跑到二層陽臺躲避,并大聲呼救。鄰居在家睡覺時,聽到黃某呼救并確認發生火災后,立即撥打119電話報警。3時39分,廣州市119指揮中心接到報警,立即調集5個消防站、1支專職消防隊,1個村居微型消防站,共計10臺消防車,50名消防指戰員到場處置。4時02分,石壁專職消防隊匯報已撲滅明火,火災現場共搜救出6名被困人員。
四、火災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財產損失情況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依據《火災損失統計方法》(GA 185—2014)規定,經現場核定,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3.23萬元。
五、起火原因認定情況
火災發生后,廣州市消防救援支隊立即調派童三伏高工、鄧玉梅高工趕赴現場指導火災調查工作。區消防救援大隊分成多個工作小組,同步開展調取視頻監控錄相、走訪詢問、現場勘驗等工作,固定證人證詞、火災現場痕跡等證據,利用周邊監控視頻進行采集分析,獲取相關證據材料。
(一)起火時間調查情況:通過詢問筆錄,黃某稱3月10日3時許,在其出門準備上廁所時,發現二層已充滿濃煙,在確認老婆孩子安全后,于是跑到二層陽臺呼救,隨后鄰居黃繼某在確認發生火災后,撥打119報警,119接警時間為3時39分,通過現場模擬,此過程約需2-5分鐘。經比對現場監控(石三村華佗路*號向東),3時39分,現場逐漸聚集多名群眾,1名群眾有撥打手機動作,與接警時間相互印證。綜上,認定起火時間為3月10日3時30分許。
(二)起火部位調查情況:一是起火建筑首層門廳墻面瓷磚和天花大部分脫落,西南側地面瓷磚燒損嚴重,表明門廳西南側燃燒較重。二是廚房內地面物品無燃燒痕跡,表明廚房因煙熱導致靠近屋頂的物品被燒損,火勢由南向北蔓延。三是門廳內由西向東依次為電動自行車、無牌摩托車、自行車、有牌摩托車,自行車前部較后部過火較為明顯,有牌摩托車前部過火明顯,后部身有明顯的煙熏痕跡,表明火勢由西向東蔓延。綜上,認定起火部位為首層門廳西南側;起火點為首層門廳西南側電動自行車處。
(三)起火原因調查情況:一是通過石壁街派出所協作調查,綜合起火部位大門處于關閉狀態、門廳窗戶顯示為燃燒后破損的情況,可排除放火因素引發火災。二是通過區氣象局提供氣象證明,3月9日17時至10日06時,石壁街大洲村氣象觀測站無雷暴發生,未錄得降水,未發現雷擊起火痕跡,可排除雷擊等災害性天氣引發火災的可能。三是首層門廳電氣線路未發現明顯故障痕跡,可排除起火建筑物本身照明線路故障引發火災。四是首層門廳未發現有自燃屬性物品存在,可排除物品自燃引發火災的。五是認定電動自行車鋰電池故障引發火災,理由是經過現場勘驗,在門廳雜物桶內發現電動自行車充電線,無短路痕跡,與當事人詢問筆錄相互印證,表明起火時電動自行車未在充電。在電動自行車上發現并提取了燒損鋰電池一組,經廣東省震華痕跡司法鑒定所鑒定,鋰電池殘骸具有熱失控痕跡特征。
綜上,認定起火時間為2022年3月10日3時30分,起火部位為首層門廳西南側,起火原因為電動自行車鋰電池故障引燃周邊可燃物引發火災。區消防救援大隊于4月7日出具《火災事故調查認定書》。
六、災害成因分析情況
該起火災造成1人死亡,調查組認為,其主要的災害成因有以下方面:
(一)鋰電池故障是引發火災的直接原因。起火建筑首層門廳內電動自行車鋰電池故障引燃周邊可燃物引發火災。
(二)民房內煙氣易積蓄蔓延。民房內的樓梯為敞開式,但排煙窗處于關閉狀態,通天面的樓梯間天窗被石棉瓦封堵,導致煙氣極易蔓延、積蓄,無法排出。
(三)居民缺乏自救逃生常識。火災發生后,首層被困人員不懂采取措施封堵煙氣進入房間,也不懂得用濕毛巾捂住鼻子防止吸入煙氣,導致在向二層逃生過程中吸入大量煙氣而窒息死亡。
七、火災暴露出的問題
(一)石壁街道能夠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但在防火宣傳、應急疏散演練、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尤其是電動自行車整治方面有待進一步加強。
(二)石壁街專職消防隊現有備勤宿舍位于5樓,不符合國家標準《鄉鎮消防隊》要求,影響接警出動,值班備勤有待進一步加強。
(三)石壁三村微型消防站能夠在3分鐘內到場處置,但到場后未能合理使用室外消火栓和破拆工具進行滅火救援,初期火災處置能力有待進一步加強。
(四)石壁三村制定防火安全公約不完善,消防宣傳教育和防火安全檢查效果不強,發揮治安聯防、保安巡防等群防群治隊伍作用有待加強。
(五)群眾消防安全意識有待進一步增強。事故反映出群眾對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及充電等安全隱患認識不深不細,消防安全意識淡薄。居民未經常性開展家庭消防安全自查,及時清理樓道、陽臺、廚房、屋頂可燃物,強化用火用電用氣安全,規范電動自行車停放和充電,全面巡查整改火災隱患。群眾疏散逃生能力和初起火災撲救能力較低,導致遇險人員無法自救、無法逃生,造成慘痛教訓。
(六)石壁三村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力度不足,依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八條,建議由石壁街道按照管理權限進行相應處理。
八、防范措施和建議
(一)持續壓緊壓實鎮街消防安全責任。當前正值季節轉換,各類風險隱患和致災因素增加,火災高發易發。各鎮街結合鎮街消防執法隊伍建設和消防執法工作,發動公安派出所、綜合執法辦、網格員等力量,重點針對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或充電、違規住人、疏散通道不暢開展集中行動,加大執法力度。來穗部門要督促出租屋管理員加大對出租屋的檢查力度,履行發現告知職責,引導、督促屋主或承租人自行整改火災隱患,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跟蹤處理。電力部門要加強對用電戶老舊線路巡視,及時發現隱患并督促整改,加強安全用電宣傳。住建部門要指導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規范要求,加快推進電動自行車充電場所、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二)全面排查治理火災隱患。各鎮街、各部門要按照市、區消安委既定工作部署,持續推進消防安全“掃街行動”、“電動自行車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等工作,進一步強化部門推動、宣傳發動,強力推進居民家庭火災隱患綜合治理,健全長效工作機制,有效遏制和減少家庭住宅亡人火災。要重點針對小產權房、村民自建房、出租屋和居民住宅,深化開展清理樓道、清理陽臺、清理電動自行車、檢查老舊電氣線路等行動,規范電動自行車停放和充電,全面巡查整改火災隱患,上門入戶開展消防宣傳。以村(社區)為單元,逐個小區、逐棟建筑過關。
(三)切實提升應急處置能力。各鎮街要針對居民住宅亡人火災多發生在夜間的規律和特點,組織基層網格組織和物業管理單位、治安聯防隊、保安巡邏隊等力量,結合自身值班工作安排,加大防火巡查尤其是夜間巡查力度,加強微型消防站24小時值班值守,發現火情及時報警,并采取先期處置措施。區消防救援大隊要加大對社區微型消防站的隨機抽查,測試應急響應時間和能力,督促落實夜間值班,確保一旦接到報警,能夠及時調動就近微型消防站撲救初起火災,切實做到滅早、滅小、滅初期,防止小火釀成大災。各鎮街要按照《鄉鎮消防隊》標準不斷提高鎮街專職消防隊建設。
(四)加強針對性的宣傳教育。針對此次火災充分暴露的群眾火場逃生能力薄弱問題,重點針對城鄉接合部、城中村出租屋、“三小”場所等居住、租住人員特點,發動基層網格組織和消防志愿者,深入居民住宅區、村(居)民自建用房、出租屋開展面對面消防宣傳教育,特別是安全用火用氣用電等消防常識宣傳和火場逃生技能培訓,切實提升社會群眾消防安全素質。同時在住宅小區、居民樓院、城中村、集貿市場等區域的宣傳欄、停車庫、樓梯等明顯位置張貼本區域最近發生的火災警示案例,張貼電動自行車安全使用提示,突出電動自行車違規存放、充電的火災危險性和危害性,警示群眾加強電動自行車火災防范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