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級市國土房管局、各區分局,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各項目業主、拆遷實施單位:
為切實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現將我市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搬遷補助費標準、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通知如下:
一、搬遷補助費標準
(一)房屋征收部門按戶為單位,向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每戶1000元。
(二)因房屋征收涉及的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電話移機以及有線電視、管道煤氣、寬帶網遷裝等費用,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照征收時的收費標準予以補償。
(三)被征收人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搬遷補助費增加一倍計算,并一次付清。
二、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
(一)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廣州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同類型住宅租金參考價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向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廣州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同類型住宅租金參考價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向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三)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房屋征收部門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周轉用房租金標準高于原租金標準的,由承租人按原租金標準向房屋征收部門支付周轉用房租金。
(四)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房使用面積應不少于被征收人房屋原使用面積。
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房的,過渡期限內的水、電等費用自負。但水、電等費用超過原征收房屋地段單價標準的,超出標準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門支付。
三、其他事項
(一)本標準施行前已簽訂協議的,按照原協議約定執行。
(二)縣級市可參照本通知實施。
(三)本標準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關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關于修訂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最低補償標準、搬遷補助費標準、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的通知》(穗國房字〔2007〕951號)自本標準公布之日起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