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 舒宇成(身份證號:430525198010******)
身份證號碼:430525198010******
住址:湖南省洞口縣高沙鎮南水村付元組
項目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鐘村街謝村村市廣路萬寶基地萬寶北街1號A101(部位:二層和一層注塑車間)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環保執法人員2024年11月11日對廣州盛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迪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盛迪公司存在以下事實情形:于2018年8月從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石南一路1號807搬至廣州市番禺區鐘村街謝村村市廣路萬寶基地萬寶北街1號A101(部位:二層和一層注塑車間)建成一個生物制品制造項目并投入生產至今,該項目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第47項生物藥品制品制造,屬于需要辦理報告表的項目,但投產至今未完善環保設施竣工驗收手續,當事人作為盛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解決盛迪公司上述未驗先投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盛迪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督促盛迪公司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于2025年6月6日前完成整改,完善環評及自主驗收手續,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采取的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柔性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現新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書,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020-83555988)或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地址:天河區龍口西路213號,電話:020-87533928、87531656)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有關事項的通告》(粵府函〔2021〕99號)的規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建議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2月10日
聯系地址: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番禺區鐘村街商會大廈三樓(鐘村鐘興路69-1))
聯系電話:020-84775086
郵政編碼:511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