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廣州沃爾瑪百貨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1368769954XF
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里仁洞村迎賓路東側海印又一城地上第一層及第二層
法定代表人:方曉峰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當事人在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盛泰路302號源利大廈一樓建成一個倉儲及貨物零售服務項目,設冷凍倉庫(面積62平方米)、冷藏倉庫(面積96平方米)并配備冷氣機7臺等,經營過程產生冷氣機運行噪聲等污染物,噪聲設有簡易擋板。
2024年10月9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及對其北場界進行噪聲監測,根據檢測報告(編號:GZH24073700808020123),當事人北場界外1米處噪聲值為52dB(A),超出《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2類區排放限值,當事人存在以下事實情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抽風機、發電機、水泵、音響設施或其他產生噪聲污染的設備,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
以上事實,有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10月9日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于2024年10月23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和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照片及國檢測試控股集團京誠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編號:GZH24073700808020108)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排放噪聲、產生振動,應當符合噪聲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第六十二條“使用空調器、冷卻塔、水泵、油煙凈化器、風機、發電機、變壓器、鍋爐、裝卸設備等可能產生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管理者等,應當采取優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的有關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當事人十四日(兩周)內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現新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020-83555988),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2月11日
聯系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環城西路217號)
聯系電話:020-84822281
郵政編碼:51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