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廣州紅秀餐飲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11MADJ15M82M
登記地址/實際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建華路13號之一125鋪
法定代表人:邱麗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事實情形:當事人在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建華路13號之一125鋪建成一個娛樂業的項目,主要從事酒吧、歌舞廳。設有一個歌舞大廳,設有低音音箱8個、全音音箱14個、超低音箱20個、樂器一批、DJ臺1個、表演臺1個,經營時間為夜間21:00時-次日2:30時。根據國檢測試控股集團京誠檢測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9日對該當事人界外噪聲采樣的檢測報告(報告編號:GZH24073700812230103)顯示,該當事人東邊界外1米噪聲為55(dB(A)),超出《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二類區夜間限值(標準值50dB(A)),超標排放。
以上事實,有2025年1月9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5年2月11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5年2月11日調查詢問筆錄、2025年2月11日現場照片、檢測報告(報告編號:GZH24073700812230103)、原始記錄表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二、法律法規或規章依據及責改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排放噪聲、產生振動,應當符合噪聲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庇嘘P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限3月14日前完成整改(噪聲達標排放),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現新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電話: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2月28日
聯系地址: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廣州市番禺區鐘村街商會大廈三樓303室)
聯系電話:020-84775086
郵政編碼:511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