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廣州市躍國電子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673497541X
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石碁鎮石碁村朱份西街8號二樓
法定代表人:顧光林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事實情形:當事人在廣州市番禺區石碁鎮石碁村朱份西街8號二樓建成一個電線、插頭生產制造,主要從事電線、插頭的制造,于2024年9月投入生產至今。當事人生產過程中主要產生有機廢氣、設備噪聲等污染物。其中,有機廢氣為無組織排放;設備噪聲通過布局噪聲源位置、選用低噪型設備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上述建設項目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第53項的塑料制品業292,屬于需要辦理報告表的項目。2025年2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還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報批手續及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等相關手續,即投入生產。2025年3月13日,當事人已取得《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廣州市躍國電子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穗環管影(番)〔2025〕27號)。當事人存在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材料證明:
1.2025年2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照片等,證明當事人存在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違法行為。
2.2025年3月13日我局作出的《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廣州市躍國電子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穗環管影(番)〔2025〕27號),證明當事人已取得環評批復。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有關規定。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當事人于2025年7月20日前完成整改,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及完成自主驗收。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現新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020-83555988),或通過行政復議服務平臺(網址:https://xzfy.moj.gov.cn/)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3月26日
聯系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蓮路石樓路段20號石樓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聯系電話:34851165
郵政編碼:51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