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廣州市番禺區石樓夜遇飲品店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0101MA9YA7W79R
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東環路康樂園45-49號之四(自主申報)
法定代表人:廖小雲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當事人于2024年10月在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東環路康樂園45- 49號之四(自主申報)建成一個餐飲業項目,主要從事酒類、小食的制售,現場提供音樂播放及客人唱歌的服務。主要設備:音響一套、酒類及小食制作吧臺1個等。經營過程中主要產生有生活污水、音樂噪聲等污染物。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番禺環境監測站于2025年3月17日對當事人的噪聲進行現場采樣,根據2025年3月20日出具的《監測報告》[(穗番)環境監測(2025)第NO2500198號]顯示:當事人大廳音響對應西界外1米處夜間噪聲監測結果為56dB(A),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表1 社
會生活噪聲排放源邊界噪聲排放限值2類區標準限值50dB(A),超標6分貝。當事人存在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材料證明:
2025年3月17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2025年3月27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詢問筆錄、現場照片,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番禺環境監測站2025年3月20日出具的《監測報告》,證明當事人存在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的違法行為。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排放噪聲、產生振動,應當符合噪聲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第六十二條“使用空調器、冷卻塔、水泵、油煙凈化器、風機、發電機、變壓器、鍋爐、裝卸設備等可能產生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管理者等,應當采取優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的有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一)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當事人于2025年4月23日前完成整改(采取有效措施達標排放污染物),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現新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020-83555988),或通過行政復議服務平臺(網址:https://xzfy.moj.gov.cn/)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4月9日
聯系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蓮路石樓路段20號石樓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聯系電話:34851165
郵政編碼:51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