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廣州市曾本五金工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136187820409
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大龍街新橋村
法定代表人:曾玉菁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2025年3月31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事實情形:當事人的《排污許可證》(證書編號:914401136187820409001P,有效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載明當事人廢氣排放口有13個,現場檢查時未見有廢氣排放口DA003、DA004、DA005、DA009、DA013,污染物排放口數量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根據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番禺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穗番)環境監測(2023)第NO 2301173號,報告日期:2023年11月04日)、《監測報告》((穗番)環境監測(2024)第NO 2400906號,報告日期:2024年11月07日)、《監測報告》((穗番)環境監測(2025)第NO 2500075號,報告日期:2025年01月24日),上述監測結果顯示當事人綜合廢水處理前有鎳因子,現場檢查時未見當事人磷化工序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磷化廢水(含鎳)按規范設置含鎳廢水車間排放口及標志牌。
以上事實,有我局執法人員2025年3月31日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我局執法人員2025年4月2日制作的現場詢問筆錄,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番禺環境監測站提供出具的《監測報告》((穗番)環境監測(2023)第NO 2301173號,報告日期:2023年11月04日)、《監測報告》((穗番)環境監測(2024)第NO 2400906號,報告日期:2024年11月07日)、《監測報告》((穗番)環境監測(2025)第NO 2500075號,報告日期:2025年01月24日),當事人提供的排污許可證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二、法律法規或規章依據及責改內容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設置標志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應當與排污許可證規定相符。”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限當事人于2025年5月1日前完成按排污許可證規定設置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規范設置排放口及標志牌。
當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可能承擔相應的處罰的法律后果。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電話: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4月18日
聯系地址: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盛泰路盛興大街33號)
聯系電話:39997016
郵政編碼:51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