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廣州市宜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1374599293X1
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大龍街長沙路32號之一3棟
法定代表人:HUANG WEI GUANG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廣州市番禺區大龍街長沙路32號之一3棟,建成一個塑料制品加工項目,主要從事一次性飯盒加工生產。生產過程中主要產生的污染物有:生活污水、工藝廢氣、機械噪聲、危險廢物等污染物。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番禺環境監測站于2025年4月28日對當事人的噪聲進行現場采樣,根據2025年5月7日出具的《監測報告》(穗番)環境監測(2025)第NO 2500316號顯示:當事人空壓機房對應南界外1米處測量結果為57dB(A)(夜間標準限值55dB(A),超標2dB(A)),結果不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3類限值的要求。當事人存在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材料證明:
2025年4月28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2025年5月12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詢問筆錄、現場照片,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番禺環境監測站2025年5月7日出具的《監測報告》,證明當事人存在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的環境違法行為。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排放噪聲、產生振動,應當符合噪聲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無排污許可證或者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當事人于2025年6月9日前完成整改,采取有效措施達標排放噪聲,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依據《廣州市聲環境功能區區劃(2024 年修訂版)》(2025年6月5日起實施),當事人位于聲環境功能區2類區,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2類限值[晝間標準限值60dB(A),夜間標準限值50dB(A)]。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020-83555988)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5月27日
聯系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蓮路石樓路段20號石樓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聯系電話:34851165
郵政編碼:51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