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廣州弘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MA59Q3CE5D
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橋南街陳涌村陳涌路301號(1號廠房)201
法定代表人:蔣洪龍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當事人于2017年7月在廣州市番禺區橋南街陳涌村陳涌路301號(1號廠房)201建成一個橡膠和塑料制品項目并投入生產至今,主要從事塑料包裝箱及容器制造,年產吸塑制品150噸。主要生產設備有:全自動吸塑成型機3臺、風冷式冷水機3臺、打樣機1臺、裁切機5臺、空壓機2臺等。主要生工藝流程:原料(PP片材)→真空吸塑成型→冷卻→裁切→質檢、包裝→出貨。主要原輔材料:PP片材(年用量160噸)。生產過程產生吸塑工藝有機廢氣,廢氣配套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治理設施。上述建設項目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第53項塑料制品業(其他),屬于報批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的類別。
2025年5月21日,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辦理環境保護建設項目報批手續、未辦理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等相關手續,即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材料證明:
2025年5月21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證明當事人存在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違法行為。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內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當事人于2025年11月20日前完成整改(可采取以下其中一種措施整改:辦理環評手續并完成自主驗收;或改變工藝降低環評形式至備案登記類并完成備案登記或豁免環評類;或關閉建設項目),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