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廖北順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身份證地址:XXXXXXXXXXXXXXXXX
項目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坑頭工業園西線路27號1棟106房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2025年6月10日,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廣州市圣火令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圣火令公司”)存在以下事實情形:圣火令公司于2022年11月在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坑頭工業園西線路27號1棟106房建成一個塑料制品生產項目,主要從事快遞袋生產,并于2022年11月投入生產,該項目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第二十六項(橡膠和塑料制品業),屬于需要辦理報告表的項目,其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報批手續,以及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當事人是圣火令公司直接負責環境保護的主管人員。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材料證明:
2025年6月10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證明圣火令公司存在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違法行為。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圣火令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內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圣火令公司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圣火令公司于2025年12月23日前完成整改,可采取以下其中一種措施整改:辦理環評手續并完成自主驗收;或改變工藝降低環評形式至備案登記類并完成備案登記或豁免環評類;或關閉建設項目。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當事人作為圣火令公司直接負責環境保護的主管人員應履行督促其整改的義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圣火令公司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督促圣火令公司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采取的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柔性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圣火令公司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現新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020-83555988),或通過行政復議服務平臺(網址:https://xzfy.moj.gov.cn/)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7月4日
聯系地址: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番禺區南村鎮興業大道1042號)
聯系電話:39937832
郵政編碼:51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