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賴楚鑫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身份證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項目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潮田工業區珠江路14號
2025年7月2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廣州市富羽塑料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羽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富羽公司存在以下事實情形:富羽公司于2001年11月在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潮田工業區珠江路14號成立,建成一個塑料制品業并投入生產至今,于2025年5月擴建。主要生產設備有注塑機30臺(原有18臺,于2025年5月擴建增加12臺)、破碎機2臺、混色機4臺、螺桿式空壓機1臺、冷卻塔1臺等。主要生產工藝:1:原料-混合攪拌-注塑成型-檢驗-組裝-包裝;2:次品-破碎-出售。主要原輔材料年用量為:ABS塑料顆粒460噸/年、PP塑料粒300噸/年、AS塑料粒40噸/年、色母2噸/年、色粉1噸/年等。
富羽公司2025年擴建的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第二十六橡膠和塑料制品業29中,塑
料制品業292,其他,需編制環評報告表,即該項目屬于需要辦理報告表的項目。富羽公司未辦理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相關手續。當事人是富羽公司直接負責環境保護的主管人員。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材料證明:
2025年7月2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2025年7月3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2025年7月15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富羽公司存在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違法行為。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廣州市富羽塑料廠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有關規定。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督促富羽公司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富羽公司于2026年1月22日前完成整改,可采取以下其中一種措施整改:辦理環評手續并完成自主驗收;或改變工藝降低環評形式至備案登記類并完成備案登記或豁免環評類;或關閉建設項目。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當事人作為富羽公司直接負責環境保護的主管人員應履行督促其整改的義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富羽公司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督促富羽公司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認為整改所需的必要時間超出已給予的觀察期期限的,應當在期限截止前提出延期申請、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支撐材料。如富羽公司有限公司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書,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電話: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7月29日
聯系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蓮路石樓路段20號石樓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聯系電話:34851165
郵政編碼:51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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