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深圳隆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MA5HM2W78C
登記地址:深圳市龍崗區坪地街道坪東社區富地崗二區三巷5號103
實際經營地址:廣州市番禺區石碁鎮康體路43號北側及東側
法定代表人:梁峰毓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事實情形:當事人于2025年6月承包廣州亞運城自編號B2地塊項目住宅樓B-6~B-9幢工地(地址:廣州市番禺區石碁鎮康體路43號北側及東側)的樁基礎工程,目前處于打樁階段建設。施工過程中主要產生的污染物:施工揚塵、非道路移動機械產生的施工噪聲等污染物。2025年6月13日,我局委托廣東安納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當事人的施工噪聲進行現場采樣,根據2025年6月18日出具的《監測報告》(安納檢字(2025)第061307號)顯示:當事人項目北邊界外1米處晝間噪聲監測結果為77dB(A),
超過《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表1限值,標準限值70dB(A),超標7分貝。當事人存在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材料證明:
2025年6月13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2025年6月23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2025年6月18日廣東安納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監測報告》等,證明當事人存在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環境違法行為。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排放噪聲、產生振動應當符合噪聲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本法所稱建筑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的有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一)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當事人于2025年8月30日前完成整改(采取有效措施達標排放污染物),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認為整改所需的必要時間超出已給予的觀察期期限的,應當在期限截止前提出延期申請、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支撐材料。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書,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電話: 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7月31日
聯系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蓮路石樓路段20號石樓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聯系電話:34851165
郵政編碼:51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