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廣州贏衡電子產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MA5C4CKW02
登記地址/實際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詵村環村南路1號201房
法定代表人:趙建凱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廣州贏衡電子產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在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詵村環村南路1號201房建成一個批發業項目,主要從事臺式電腦液晶顯示屏加工處理工作(包括拆解)。主要設備有:手工拆解工位2個等。生產工藝為:臺式電腦液晶顯示屏→拆解→分類打包。
2025年7月21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事實情形:當事人未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擅自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
以上事實,有2025年7月21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5年7月21日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委托授權書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二、法律法規或規章依據及責改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登記并在其經營范圍中注明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企業,方可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除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外,禁止未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單位和個人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有關規定。根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擅自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業、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限當事人于2025年9月12日前完成整改(可采取以下其中一種措施整改: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或關閉建設項目),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認為整改所需的必要時間超出已給予的觀察期期限的,應當在期限截止前提出延期申請、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支撐材料。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電話: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8月11日
聯系地址: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廣州市番禺區鐘村街商會大廈三樓303室)
聯系電話:020-84775086
郵政編碼:511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