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楊祖林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
身份證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
項目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石碁鎮前鋒村前鋒南路127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2025年7月10日,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松佳(廣州)塑料包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松佳公司”)存在以下事實情形:松佳公司于2013年5月在廣州市番禺區石碁鎮前鋒村前鋒南路127號建成一個塑料制品加工項目,主要從事泡沫泵頭的生產。主要生產設備:注塑機47臺、拉管機1臺、車床2臺、銑床3臺、磨床2臺、火花機3臺、破碎機3臺、數控車床2臺、慢走絲2臺等;主要生產工藝流程:PP料、PE料→投料→注塑→冷卻溶膠→檢驗→合格成品(檢驗不合格→破碎→PP料、PE料);原輔材料:PP、PE等。松佳公司于2021年5月擴建注塑機43臺、拉管機1臺、銑床2臺、火花機2臺、破碎機2臺、數控車床2臺、慢走絲2臺,并于2021年11月正式投產。上述
擴建項目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第二十六、橡膠和塑料制品業29中,塑料制品業292,其他,需編制環評報告表的類別。松佳公司于2018年12月2日取得《廣州市番禺區環境保護局關于廣州市松佳塑料包裝有限公司年產泡沫泵頭500萬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穗環管影(番)〔2018〕411號),于2019年8月26日取得《廣州市松佳塑料包裝有限公司年產泡沫泵頭500萬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工作組意見》,上述擴建項目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報批手續及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手續。當事人是松佳公司直接負責環境保護的主管人員。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材料證明:
2025年7月10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2025年7月14日及7月22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2025年7月10日松佳公司提供的《廣州市番禺區環境保護局關于廣州市松佳塑料包裝有限公司年產泡沫泵頭500萬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和《廣州市松佳塑料包裝有限公司年產泡沫泵頭500萬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工作組意見》,證明松佳公司存在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違法行為。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松佳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有關規定。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督促松佳公司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松佳公司于2026年1月28日前完成整改,可采取以下其中一種措施整改:辦理環評手續并完成自主驗收;或改變工藝降低環評形式至備案登記類并完成備案登記或豁免環評類;或關閉建設項目。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當事人作為松佳公司直接負責環境保護的主管人員應履行督促其整改的義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松佳公司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督促松佳公司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認為整改所需的必要時間超出已給予的觀察期期限的,應當在期限截止前提出延期申請、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支撐材料。如松佳公司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書,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電話: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8月11日
聯系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蓮路石樓路段20號石樓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聯系電話:34851165
郵政編碼:51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