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 石向陽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XX
項目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石壁街鐘順路624號6棟101房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2025年6月2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廣州思安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思安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思安公司存在以下事實情形:于2025年6月從廣州市番禺區石壁街屏山二村鐘順路624號7棟101搬至廣州市番禺區石壁街鐘順路624號6棟101房建成一個醫療用位置固定器械生產項目并投入生產,該項目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專用設備制造業35-醫療儀器設備及器械制造358,屬于需要辦理報告表的項目,但投產至今未完善環保設施竣工驗收手續。當事人為思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直接負責上述項目主管人員。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思安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及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督促思安公司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于2026年2月23日前完成整改(可采取以下其中一種措施整改:辦理環評手續并完成自主驗收;或改變工藝降低環評形式至備案登記類并完成備案登記或豁免環評類;或關閉建設項目),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認為整改所需的必要時間超出已給予的觀察期期限的,應當在期限截止前提出延期申請、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支撐材料。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電話:020-83555988),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8月26日
聯系地址: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廣州市番禺區鐘村街商會大廈三樓)
聯系電話:020-84775086
郵政編碼:511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