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廣州市海維飼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137435949890
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石壁街韋涌村花園腳
法人代表:何劍軍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2025年9月16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事實情形:制粒車間廢氣處理后排放豎管直徑為1.5米,廢氣檢測口距離上游方向為1.7米、距離下游方向為2.3米;膨化車間廢氣處理后排放豎管直徑為2.5米,廢氣檢測口距離上游方向為1.8米、距離下游方向為2.2米;采樣位置不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 16157-1996)中4.2.1.1“采樣位置應設置在距彎頭、閥門、變徑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徑,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徑處”的要求,即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
以上事實,有2025年9月16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5年9月16日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的有關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當事人于2026年1月20日前完成整改(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認為整改所需的必要時間超出已給予的觀察期期限的,應當在期限截止前提出延期申請、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支撐材料。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電話: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0月17日
聯系地址: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廣州市番禺區鐘村街商會大廈三樓)
聯系電話:020-84775086
郵政編碼:511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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