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廣州華鈺盛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MA9W3F3689
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化龍鎮龍啟路7號1棟401室
法定代表人:周秀華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2025年9月12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事實情形:當事人于2025年6月25日在廣州市番禺區化龍鎮龍啟路7號華益盛廠房一樓部分及二樓整層建成一個塑料加工生產項目并投入生產至今。該項目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項目類別第二十六、橡膠和塑料制品業29—塑料制品業292—其他(年用非溶劑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噸以下的除外),屬于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項目,當事人已建成環保設施,現場不能提供完成環保設施竣工自主驗收的相關材料。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材料證明:
2025年9月12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證明當事人存在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違法行為。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前述規定。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內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2026年3月15日前完成整改,可采取以下其中一種措施整改:確保建設項目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后項目再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改變工藝降低環評形式至備案登記類并完成備案登記或豁免環評類;或關閉建設項目。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
當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可能承擔相應的處罰的法律后果。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書,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電話: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0月23日
聯系地址: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番禺區南村鎮興業大道1042號)
聯系電話:39937832
郵政編碼:5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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