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廣州市珠暉模具機械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13716318540F
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化龍鎮潭山村金湖工業城F區
實際經營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化龍鎮潭山村金湖工業城F區
法定代表人:張挺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當事人于2003年5月在廣州市番禺區化龍鎮潭山村金湖工業城F區建成一個電梯配件加工項目并投產,主要從事電梯配件加工生產。2025年9月16日,我局現場檢查時,當事人正常生產,廢水排放口正在排水,我局對當事人生產廢水排放口(DW001)進行采樣。根據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番禺環境監測站2025年9月29日出具的《監測報告》((穗番)環境監測(2025)第NO 2500685號),監測結果顯示:總磷為2.62mg/L,超過《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1597-2015)表1現有項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珠三角 總磷標準2.0mg/L,超標0.3倍。當事人《排污許可證(副本)》(證書編號:91440113716318540F001X)
中:“第一冊 三、水污染物排放 (二)排放許可限值”中載明生產廢水排放口(DW001)總磷許可排放濃度限值為2mg/L。當事人存在超過許可排放濃度排放污染物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材料證明:
2025年9月16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2025年10月13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2025年9月29日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番禺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穗番)環境監測(2025)第NO 2500685號),當事人的《排污許可證(副本)》等,證明當事人超過許可排放濃度排放污染物。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 “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規定,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規定, 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違法排污行為,限當事人于2025年11月22日前完成整改(采取措施達標排放污染物),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認為整改所需的必要時間超出已給予的觀察期期限的,應當在期限截止前提出延期申請、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支撐材料。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書,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電話: 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0月24日
聯系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盛泰路盛興大街33號)
聯系電話:39997003
郵政編碼:5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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