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廣州環海綠宇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MA5D38WW16
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化龍鎮金盛四路31號3棟301房(部位:之一)
實際經營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化龍鎮金盛四路31號3棟301房(部位:之一)
法定代表人:潘銀花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當事人于2023年10月在廣州市番禺區化龍鎮金盛四路31號3棟301房(部位:之一)建成一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危險廢物項目,主要從事收集、貯存危險廢物,檢查時正常經營。我局執法人員通過“廣東省固體廢物環境監管信息平臺”核對發現該單位存在以下問題:聯單編號為440120256471151、440120256445688、440120255386592、440120253233936、440120253233740、440120253228446、440120253228369、440120252186901、440120252158301、440120251115493、440120251073411、440120250051301、440120250029541、440120250009807等共14份聯單內的廢物名稱:拋光粉塵,廢物形態:固態,確認數量合計0.482噸。上述危險廢物均由當事人以HW17類廢物代碼:336-064-17接收。當事人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HW17類(廢物代碼:336-064-17)核準收集內容為僅限污泥,該單位接收上述危險廢物與當事人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核準危險廢物收集內容不相符。現場檢查時當事人HW17類倉庫內危險廢物均為污泥(固態)。經核對上述14份聯單內危險廢物:拋光粉塵,實際為汽車維修企業對汽車表面拋光、打磨過程產生的污泥,應按HW12染料、涂料廢物(廢物代碼900-252-12)進行收集、貯存、轉移。當事人存在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材料證明:
2025年10月28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轉移聯單、當事人的《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等,證明當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 “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或者紙質轉移聯單。”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五)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違法行為,限當事人于2025年12月4日前完成整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認為整改所需的必要時間超出已給予的觀察期期限的,應當在期限截止前提出延期申請、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支撐材料。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書,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電話: 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1月11日
聯系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盛泰路盛興大街33號)
聯系電話:39997003
郵政編碼:5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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