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申雅密封件(廣州)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137397487893
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化龍鎮龍秀路1號
法定代表人:柯玉田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2025年10月1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事實情形:當事人于2012年4月在廣州市番禺區化龍鎮龍秀路1號建成一個橡膠和塑料制品項目并投入生產至今。2025年9月10日,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收到《河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退回一般固廢跨省利用備案信息的函》,函件顯示申雅密封件(廣州)有限公司計劃向河北省邢臺市河北億兆密封件有限公司轉移660噸廢橡膠進行利用,河北億兆密封件有限公司不具備一般工業固廢利用能力。我局經核實,當事人與河北省邢臺市河北億兆密封件有限公司簽訂一般固體廢物轉移合同,轉移660噸廢橡膠給河北億兆密封件有限公司進行利用,河北億兆密封件有限公司不具備一般工業固廢利用能力。根據當
事人提供的一般固體廢物合同、轉移聯單等資料顯示:當事人作為廢橡膠銷售方,與收購方廣州寶斯特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次級密封條銷售合同》,與廣州寶斯特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億兆密封件有限公司簽訂的《次級密封條銷售合同補充協議》,協議約定河北億兆密封件有限公司負責廢橡膠的處置利用。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當事人產生501.72噸廢橡膠,2025年1月1日至9月28日產生615.00噸廢橡膠,均銷售給廣州寶斯特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該批廢橡膠實際由廣州寶斯特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運輸至江蘇連云港海尼司合成橡膠有限公司。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委托連云港海尼司合成橡膠有限公司利用廢橡膠等一般工業固廢的合同及轉移聯單。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材料證明:
2025年10月10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當事人提供的與廣州寶斯特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次級密封條銷售合同》、與廣州寶斯特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億兆密封件有限公司簽訂的《次級密封條銷售合同補充協議》、廣州寶斯特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供方)與連云港海尼司橡膠有限公司(購方)簽訂的購銷合同及送貨單等,
證明當事人存在違反規定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九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2026年1月10日前完成整改,可采取以下其中一種措施整改:委托具備合法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的單位處理工業固體廢物,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污染防治要求,對已轉移的工業固體廢物進行溯源排查,若發現違法利用處置等情況,立即組織清理并消除污染隱患,及依法處理工業固體廢物的其他要求;或改變工藝至不產生工業固體廢物;或關閉建設項目。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認為整改所需的必要時間超出已給予的觀察期期限的,應當在期限截止前提出延期申請、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支撐材料。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書,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電話: 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1月20日
聯系地址: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番禺區南村鎮興業大道1042號)
聯系電話:39937832
郵政編碼:5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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