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周斌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身份證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項目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大嶺村菩山一橫路至鳳珊路路段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2025年12月16日,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大嶺村菩山一橫路段至鳳珊路路段使用1臺高壓注漿泵(產品編號:1303810)對在建一個道路工程項目進行施工,主要從事雨污分流道路及工程建設項目。高壓注漿泵(產品編號:1303810)、額定功率(90kW)、額定排量(99L/min)、使用燃油類型為柴油、產品型號(GZB-40)、排放階段:國Ⅲ。該高壓注漿泵在施工過程中主要產生施工噪聲、煙氣等污染物。檢查時,該高壓注漿泵正在施工作業。
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12月16日14時48分至14時57分發現當事人使用高壓注漿泵(產品編號:1303810)對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大嶺村菩山一橫路至鳳珊路路段地面注漿工作時正在排放黑煙情況。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材料證明:
2025年12月16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錄像,2025年12月22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在本省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煙等可視污染物。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污染防治需要,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及《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有關“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有燃油發動機,且發動機在出廠設計時達不到國Ⅲ排放標準,或者使用過程中排放黑煙等可視污染物,或者排氣煙度超過《非道路移動柴油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 36886—2018)所規定Ⅲ類限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規定。根據《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兩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工整治。”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當事人于2026年1月31日前完成整改(采取有效污染措施達標排放污染物),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認為整改所需的必要時間超出已給予的觀察期期限的,應當在期限截止前提出延期申請、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支撐材料。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書,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電話: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6年1月8日
聯系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蓮路石樓路段20號石樓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聯系電話:34851165
郵政編碼:51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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