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廣州市米諾酒吧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13MAEMU1Q479
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鐘村街雄峰北五街16號201、雄峰北五街18號201
法定代表人:李健發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2026年1月1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并委托國檢測試控股集團京誠檢測有限公司對當事人開展噪聲監測,根據國檢測試控股集團京誠檢測有限公司2026年1月15日出具的《檢測報告》(編號:GZH25073701001050108)顯示,東邊界外1米夜間噪聲值為55dB(A),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表1 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邊界噪聲排放限值2類區[夜間≤50dB(A)]。即當事人存在超標排放社會生活噪聲的環境違法行為。我局于2026年1月27日將超標結果告知當事人。
以上事實,有我局執法人員于2026年1月14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于2026年1月27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以及國檢測試控股集團京誠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編號:GZH25073701001050108)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排放噪聲、產生振動,應當符合噪聲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條“使用空調器、冷卻塔、水泵、油煙凈化器、風機、發電機、變壓器、鍋爐、裝卸設備等可能產生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管理者等,應當采取優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一)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的”的有關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當事人于2026年4月11日前完成整改(符合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認為整改所需的必要時間超出已給予的觀察期期限的,應當在期限截止前提出延期申請、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支撐材料。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電話: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6年2月11日
聯系地址: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廣州市番禺區鐘村街商會大廈三樓)
聯系電話:020-84775086
郵政編碼:511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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