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廣州市曾本五金工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136187820409
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大龍街新橋村
法定代表人:曾玉菁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根據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番禺環境監測站2023年8月3日出具的《監測報告》((穗番)環境監測(2023)第 NO 2300846號)顯示,當事人2023年7月11日正常生產排放廢水的生產廢水處理后排放口(WS-00005-01)水污染物監測結果:總磷為4.12mg/L,超過廣東省地方標準《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1597-2015)表1現有項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珠三角)(標準限值為2.0mg/L),超出標準限值1.1 倍。2023年8月9日,環保執法人員經現場核查,向當事人出示《監測報告》,下達《調查情況告知》(NO:0003255)將相關情況告知當事人。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現場相片、排污許可證、監測報告、水樣采樣原始記錄表等證據證實。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當事人于2023年8月25日前完成整改,(采取有效措施達標排放污染物),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現新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書,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020-83555988)或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地址:天河區龍口西路213號,電話:020-87533928、87531656)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有關事項的通告》(粵府函〔2021〕99號)的規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建議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8月21日
聯系地址: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番禺區市橋街盛泰路盛興大街33號)
聯系電話:39997020
郵政編碼:5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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