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廣州鴻廚盛廚房設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13321116469R
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石碁鎮前鋒南路4號B棟
法定代表人:林岳雄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事實情形:當事人在廠內東側“洗手池”處設置了一個金屬表面處理工序(包括酸洗、清洗等,使用拋光液),2023年9月4日,當事人金屬表面處理及清洗工序正在生產,清洗廢水正在排放。我局委托廣東安納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在當事人清洗處排水渠進行現場采樣,根據2023年9月14日出具的《檢測報告》(安納檢字(2023)第 090407A號)顯示:當事人2023年9月4日金屬表面處理清洗處排水渠積水中:pH值1.3(無量綱),超過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第二時段三級標準(標準值:pH值6-9(無量綱))。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照片、檢測報告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有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當事人于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采取有效措施達標排放污染物),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現新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書,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020-83555988)或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地址:天河區龍口西路213號,電話:020-87533928、87531656)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有關事項的通告》(粵府函〔2021〕99號)的規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建議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0月19日
聯系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蓮路石樓路段20號石樓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聯系電話:020-34851165
郵政編碼:51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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