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廣州番禺俊柏電子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13708218734X
住所:廣州市番禺區沙頭街禺山西路聯邦工業城A16座
法定代表人:李海兵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2023年10月12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事實情形:廣東華清生態環境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對當事人西邊界外1米處夜間噪聲進行檢測,根據《檢測報告》(華清)環境檢測(2023)第01844號顯示,當事人西邊界外1米處夜間噪聲值為62dB(A),超出《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區標準值。
以上事實,有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廣州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執法照片、監測報告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有關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當事人于11月24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現新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書,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020-83555988)或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地址:天河區龍口西路213號,電話:020-87533928、87531656)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有關事項的通告》(粵府函〔2021〕99號)的規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建議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1月10日
聯系地址: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番禺區市橋街盛泰路盛興大街33號)
聯系電話:39997068
郵政編碼:5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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