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 廣州雅新智能裝備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40101MA9UQDPG8N
登記地址: 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南派村石清路160號自編1號廠房(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靈興工業區21號B廠房第四層西側)
法定代表人: 黎志堅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2023年9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情形:當事人在廠內北側飯堂旁增設金屬表面清洗工序,使用洗手臺上的水龍頭對表面處理后的不銹鋼件進行清洗,清洗廢水經洗手池排入該單位圍墻內化糞池,再經地埋管道排入該單位圍墻外化糞池,池滿后不定期用潛水泵抽排至廠界外市政污水管網,最終去向為前鋒凈水廠。我局委托廣東安納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進行現場采樣,根據《檢測報告》(安納檢字(2023)第091915號)顯示:2023年9月19日在當事人化糞池進入市政污水管網排放口采樣的pH值為4.6,超過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類污染物第二時段三級標準(標準值:pH值6-9)。
以上事實,有2023年9月19日的現場照片,2023年10月11日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詢問筆錄,以及檢測報告、水費單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當事人于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采取有效措施達標排放污染物),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現新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書,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020-83555988)或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地址:天河區龍口西路213號,電話:020-87533928、87531656)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有關事項的通告》(粵府函〔2021〕99號)的規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建議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1月16日
聯系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蓮路石樓路段20號石樓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聯系電話:020-34851165
郵政編碼:51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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