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廣州中粵環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MA5CJG0E9W
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大龍街東東盛路21號之一二座101
法定代表人:李滿香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2023年11月1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事實情形:當事人于 2018 年在廣州市番禺區大龍街東東盛路21號之一二座101建成一個處理餐廚廢棄物的項目并投入生產至今,主要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理。當事人生產過程中主要產生的污染物:機械噪聲、生活污水、生產廢水(餐廚廢棄物廢水、設備清洗廢水、車輛及地面清洗廢水、洗桶廢水等)、餐廚廢棄物處理過程及集水池產生惡臭氣體、一般固體廢物(餐廚廢棄物篩分雜質、儲水池產生的沉渣、廢棄包裝材料等)、危險廢物(含油廢抹布、廢手套、廢潤滑油、廢油桶、廢過濾器、廢 UV 燈管) 等。其中機械噪聲通過布局噪聲源、采用低噪型設備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生活污水經三級化糞池預處理,與生產廢水一并排入自建儲水池收集后,與一般固體廢物定期交廣州環保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收運處置;惡臭氣體未配套治理設施無組織排放。上述建設項目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第106項中需要報批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的類別,當事人存在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2023年11月14日的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照片、營業執照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有關規定。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當事人于2024年2月8日前完成整改,可采取以下其中一種措施整改:辦理環評手續并完成自主驗收;或改變工藝降低環評形式至備案登記類并完成備案登記或豁免環評類;或關閉建設項目。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現新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書,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 183 號金和大廈 2 樓,電話:83555988),也可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地址:天河區龍口西路213號,電話:020-87533928、87531656)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有關事項的通告》(粵府函〔2021〕99號)的規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建議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2月15日
聯系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蓮路石樓路段20號石樓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聯系電話:34851165
郵政編碼:51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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