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廣州佳毅旺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130545386318
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大龍街茶東村東盛路13號3座101
法定代表人:王祥斌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2023年11月2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事實情形:當事人于 2012年10月在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建成一個塑料制品制造的項目,于2017年1月搬遷至廣州市番禺區大龍街茶東村東盛路13號3座101,并投入生產至今,主要從事塑料粉末生產。當事人生產過程中主要產生的污染物:生活污水、工藝廢氣、機械噪聲、危險廢物(廢活性炭)等。其中機械噪聲通過布局噪聲源,采用低噪型設備減少對環境的影響,生活污水經化糞池預處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網送前鋒凈水廠集中處理,磨粉粉塵、投料粉塵通過風機引至濾筒除塵器處理后高空排放,擠出廢氣通過集氣罩收集經“UV光解凈化+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高空排放,危險廢物交有資質單位回收處置。當事人未能提供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相關手續。上述建設項目存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2023年11月24日的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照片、營業執照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有關規定。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有關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批準排放污染物;(三)被依法撤銷、注銷、吊銷排污許可證后排放污染物;(四)依法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當事人于2024年2月25日前完成整改,可采取以下其中一種措施整改:辦理排污許可證相關手續;或關閉建設項目。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現新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書,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020-83555988)或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地址:天河區龍口西路213號,電話:020-87533928、87531656)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有關事項的通告》(粵府函〔2021〕99號)的規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建議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2月25日
聯系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蓮路石樓路段20號石樓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聯系電話:34851165
郵政編碼:51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