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環(番)責改〔2024〕05001號
當事人: 廣州市貳勝服裝輔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40101MA5CTNL288
登記地址: 廣州市番禺區橋南街道草河村草河二街144號之二
法定代表人: 劉善文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我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情形:當事人在廣州市番禺區橋南街道草河村草河二街144號之二建成一個編織帶加工生產項目并投入使用,主要生產設備:紡織機14臺、裁切機8臺,在生產過程中產生噪聲。我局委托廣東華清生態環境有限公司進行現場采樣,根據《檢測報告》((華清)環境檢測(2023)第02968號)顯示:2023年11月30日在當事人廠界東北邊界外1米晝間噪聲檢查結果為64dB(A)、廠界西北邊界外1米晝間噪聲檢查結果為65dB(A)、廠界西南邊界外1米晝間噪聲檢查結果為62dB(A)、廠界東南邊界外1米晝間噪聲檢查結果為65dB(A),檢測結果均超出《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2類標準(標準值60dB(A))。
以上事實,有2023年11月30日的現場檢查筆錄,2024年1月9日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詢問筆錄,以及檢測報告、現場照片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排放噪聲、產生振動,應當符合噪聲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無排污許可證或者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當事人于2月1日前完成整改,(采取有效措施達標排放污染物),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現新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020-83555988)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月18日
聯系地址:廣州市番禺區沙灣街大巷涌路143號422室
聯系電話:020-84924830
郵政編碼:51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