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廣東建遠建筑裝配工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000MA4UW60K6T
登記地址: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蓮花山鎮浮蓮路
法定代表人:龔成文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2023年12月28日,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番禺環境監測站對當事人夜間噪聲進行現場采樣監測,2024年1月8日出具的(穗番)環境監測(2024)第NO 2400056號顯示:當事人生產車間對應西界外1米處夜間噪聲監測結果為54dB(A),超過《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2類區標準限值50dB(A),超標4分貝。
以上事實,有2023年12月28日的現場照片、現場檢查筆錄、現場詢問筆錄、2024年1月18日的現場照片、現場檢查筆錄、現場詢問筆錄、監測報告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排放噪聲、產生振動,應當符合噪聲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無排污許可證或者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當事人于2024年5月31日前完成整改,(采取有效措施達標排放污染物),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現新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020-83555988),或通過行政復議服務平臺(網址:https://xzfy.moj.gov.cn/)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3月25日
聯系地址: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蓮路石樓路段20號石樓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聯系電話:020-34851165
郵政編碼:51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