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廣州市番祥五金電鍍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749944935T
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大龍街富怡路292號
法定代表人:王連均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事實情形:當事人2024年4月12日正常生產,根據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番禺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穗番)環境監測(2024)第 NO2400418號(報告日期:2024年05月09日)]顯示,當事人含鎳廢水車間排放口WS-01117-02(監測時間:2024年04月12日12:27)水污染物監測結果:鎳為0.72mg/L,超過《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廣東省地方標準DB44/1597-2015) 表1現有項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珠三角因子鎳的排放限值0.5mg/L,超標0.4倍。
以上事實,有監測報告、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現場照片、錄像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二、法律法規或規章依據及責改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限5月28日前完成整改,完善廢水治理設施的管理及維護,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九條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如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屬于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的,我局有權在改正期限屆滿的次日起十五日內、本決定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當事人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的改正情況進行查驗;如當事人認為其違法排污行為已改正且申請查驗的,本局有權自受理申請的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實施查驗。如當事人因上述違法排污行為受到罰款處罰,且在收到本決定書后拒不改正的,當事人可能承擔按日連續處罰的法律后果。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電話:020-83555988)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5月13日
聯系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盛泰路盛興大街33號)
聯系電話:39997016
郵政編碼:51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