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廣州九恒條碼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137435971191
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蓮花山保稅加工區靈興工業區7-8號(主廠房)
法定代表人:沈云立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2024年5月11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事實情形:當事人于2011年6月搬遷至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蓮花山保稅加工區靈興工業區7-8號(主廠房),建成一個印刷項目,并投產至今。當事人已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分別為:穗(番)環管影〔2011〕153號、穗(番)環管影〔2015〕168號、穗(番)環管影〔2018〕209號批復,已辦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批復:穗(番)環管驗〔2016〕158號。當事人第二次改擴建的建設項目取得的環評批復為穗(番)環管影〔2018〕209號,該建設項目在2018年6月竣工后,至今未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當事人存在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2024年5月11日的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照片、營業執照、環評批復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當事人于2024年7月31日前完成整改,可采取以下其中一種措施整改:完成第二次改擴建建設項目的自主驗收;或改變工藝降低環評形式至備案登記類并完成備案登記或豁免環評類;或關閉建設項目。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現新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020-83555988),或通過行政復議服務平臺(網址:https://xzfy.moj.gov.cn/)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5月22日
聯系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蓮路石樓路段20號石樓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聯系電話:34851165
郵政編碼:51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