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廣州市新鑫珠寶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284MAC77M169G
登記地址:廣州市天河區新塘新村北街路上十六巷5號401房(部位:A368)
法人代表:魏振東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廣州市新鑫珠寶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在廣州市番禺區鐘村街金山湖大街3號建成一個工藝品項目,實際從事玉制首飾生產。2024年5月30日,我局環保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國檢測試控股集團京誠檢測有限公司對上述項目外排廢水進行采樣檢測。根據《檢測報告》(GZH24073700803280254)顯示,切片車間廢水處理后排放口懸浮物566mg/L,超過國家標準《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2015)表1 C級標準,懸浮物超標1.26倍。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檢測報告》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當事人上述超標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當事人于2024年7月5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你單位整改后,如需向我局提供合法有效的污染物達標監測報告,為確保污染物采樣監測的嚴謹性,委托的監測單位應在我局備案單位中選取,且需要通知我局執法人員在場。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采取的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柔性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現新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020-83555988),或通過行政復議服務平臺(網址:https://xzfy.moj.gov.cn/)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6月19日
聯系地址: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番禺區鐘村街商會大廈三樓(鐘村鐘興路69-1))
聯系電話:020-84775086
郵政編碼:511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