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廣州市飛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13668130489M
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沙頭街大平工業區17號104
法定代表人:李偉俊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當事人于2023年7月在廣州市番禺區沙頭街大平工業區17號104建成一個塑料加工生產項目,主要生產設備:PVC全自動混料機1臺、投料機4臺(3用、1備)、破碎機1臺、半自動擠出成型線3條等,主要從事PVC板加工生產,主要生產工藝流程:原料(PVC樹脂粉、鈣粉、ACR助劑、穩定劑等)→混料→投料→加熱擠出→冷卻成型→切割→檢驗→出貨,邊角料→破碎→回用,生產過程產生有機廢氣、粉塵等污染物,有機廢氣配套二級活性炭吸附設施,粉塵配套布袋集塵器、中央集塵器。
2024年6月6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事實情形: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以上事實,有2024年6月6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照片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有關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當事人二個月內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現新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020-83555988),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7月18日
聯系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環城西路217號)
聯系電話:020-84822281
郵政編碼:51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