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環(番)責改〔2024〕02003號
當事人:廣州天祺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MA9XQKC655
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鐘村街鐘一村新六畝路3號502
法人代表:范建華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當事人于2021年4月在廣州市番禺區鐘村街鐘一村新六畝路3號502建成一個實驗室項目,主要從事環境檢測服務。2024年9月6日,我局環保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于2023年11月13日出具的檢測報告(報告編號23066RP),(1)水質pH值在測定前需對pH計進行校準,但無法提供儀器校準記錄;(2)pH值所用的監測方法為HJ962-2018《土壤PH的測定電位法》,但檢測樣品為廢水,監測方法錯誤。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檢測報告》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環境監測機構和開展自行監測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不得有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弄虛作假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或者篡改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報告”,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當事人于2024年11月5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采取的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柔性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現新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020-83555988),或通過行政復議服務平臺(網址:https://xzfy.moj.gov.cn/)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0月21日
聯系地址: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番禺區鐘村街商會大廈三樓(鐘村鐘興路69-1))
聯系電話:020-84775086
郵政編碼:511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