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廣東格林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13052559340F
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大龍街舊水坑村開發路8號
法定代表人:何濤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2024年9月2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事實情形:廣東格林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在廣州市番禺區大龍街舊水坑村開發路8號建成一個檢測實驗室項目,主要從事環境檢測。現場檢查時發現:1.當事人出具的格林檢測(環)字第202405092號、202404302號檢測報告中采樣圖片顯示當事人在不規范的廢氣采樣口進行采樣;2.當事人出具的格林檢測(環)字第202405081號、第202404301號、第202401021號檢測報告中授權人(鄧冬梅)簽字處發現筆跡明顯不一致;3.當事人出具的格林檢測(環)字第202404173號、第202404071號、第202404102號檢測報告中噪聲檢測設置的原始記錄采樣時間(5分鐘)與實際采樣時間不一致;4.格林檢測(環)字第202406071號報告中,發現汞FS240527G的分析原始記錄表的分析時間(2024年5月13日)與原子熒光光度計上的分析日期不一致,且早于采樣時間(2024年5月27日)。當事人存在未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造成監測數據失實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2024年9月2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2024年9月3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照片,2024年9月3日當事人提供的格林檢測(環)字第202405092號、202404302號、第202405081號、第202404301號、第202401021號、第202404173號、第202404071號、第202404102號、第202406071號檢測報告內容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 “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不得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或者篡改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報告”的有關規定。根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環境監測機構未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造成監測數據失實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當事人于2024年11月28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現新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020-83555988),或通過行政復議服務平臺(網址:https://xzfy.moj.gov.cn/)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0月28日
聯系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蓮路石樓路段20號石樓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聯系電話:34851165
郵政編碼:51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