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穗遙置業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來《著鴻軒超一級前期物業服務收費申請表》及相關資料收悉。你公司提出著鴻軒住宅所需前期物業服務明顯超出一級服務標準(附件),申請超一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廣東省定價目錄(2022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于印發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1864號)、《廣東省物價局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價〔2010〕1號)、《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廣州市市場監管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我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穗發改規字〔2023〕9號)等有關規定,經核定,現批復如下:
一、現核定著鴻軒住宅小區(地址:番禺區大石朝陽東路以北、新光快速以西的BA0602022地塊)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最高限價(不含水電費公攤)為每月每平方米3.96元。
二、你公司作為建設單位,應在銷售首套房屋之前,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不高于最高限價的范圍內,與選聘的前期物業服務人依法確定著鴻軒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的具體標準,確定的前期物業服務內容不得少于一級服務標準,不得少于所申報的物業服務內容,并將《超一級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履約標準與承諾標準對比表》作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附件備查。
三、在售樓過程中,你公司應在顯著位置公示前期物業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充分保障物業買受人的知情權。銷售現場公示情況臺賬留檔備查。
四、你公司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合同約定的內容,相關約定應與你公司和物業服務人所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保持一致。
五、交付使用后,物業管理區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其前期物業服務費用由你公司根據《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按照該物業區域同類物業的標準全額交納。
你公司或你公司所選聘的物業服務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六、本批復有效期五年。如國家、省、市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七、經業主共同決定物業收費標準的,本批復自行失效。
八、如不服本決定(批復),可自接到本決定(批復)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番禺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番禺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地址:番禺區市橋街捷進中路9號3座,聯系電話:84636756)或六個月內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
此復。
附件:著鴻軒超一級前期物業服務標準對照表(廣州穗遙置業有限公司申報版).xls
廣州市番禺區發展和改革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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