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表說明:
一、來穗人員(以下簡稱“監護人”)在廣州市辦理了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滿1年(計算截止時間至2019年8月31日),已在“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核定有效積分,且不在積分異議或積分調整流程中的,可為隨遷子女提出積分申請入學。
二、監護人及其配偶任一方滿足以下條件,即在番禺區居住并連續辦理有效居住證滿5年(截止至積分入學申請月的上月底,即4月30日)、在廣州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一個險種)滿5年(以“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審定結果為準)、有穩定職業,為第一批優先批次積分。
三、監護人配偶同是來穗人員,且其《廣東省居住證》符合上述第一款條件的,可累計積分(第11項番禺區加分項除外)。
四、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及其實施細則要求,各區在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指標體系之外,補充不超過30分的加分指標。本積分項目第1項至第10項需監護人及其配偶提前在“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 ”上提出積分申請。第11項為番禺區區域加分項,需監護人在“番禺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申請系統”上提出加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