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旅罰告字〔2018〕第4號
廣東和平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元生:
我局旅游投訴調解人員在處理游客袁方曉對廣東和平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你公司”)的投訴過程中,發現你公司涉嫌安排不具備領隊條件的人員提供領隊服務,并辦理了“訴轉案”程序。
經查,你公司組織袁方曉、李丹等兩名游客參加2017年12月12日出發的“南極半島發現之旅”,收取游客團款233598元,沒有盈利,安排不具備領隊條件的員工王文龍提供領隊服務。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六條以及《廣州市規范旅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細化標準》第19條“違法程度一般”處罰標準的規定,你作為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擬給予你罰款五千一百元的行政處罰。
如對上述處罰有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和《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你符合聽證的條件,可以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我局提出聽證申請。逾期不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
廣州市旅游局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