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程序:
申請——登記——受理——審批——發證。
行政許可內容:
番禺轄區內的醫療機構設置。
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1994年2月26日國務院令第149號發布)第九條
行政許可的條件:
設置醫療機構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八條
申請材料:
1.《設置醫療機構申請書》(原件);
2.《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單位名稱、基本情況以及申請人姓名、年齡、專業履歷、身份證號碼;
(2)所在地區的人口、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概況;
?。?)所在地區人群健康狀況和疾病流行以及有關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區醫療資源分布情況以及醫療服務需求分析;
?。?)擬設醫療機構的名稱、選址、功能、任務、服務半徑;
?。?)擬設醫療機構的服務方式、時間、診療科目和床位編制;
?。?)擬設醫療機構的組織結構、人員配備;
(8)擬設醫療機構的儀器、設備配備;
?。?)擬設醫療機構與服務半徑區域內其他醫療機構的關系和影響;
?。?0)擬設醫療機構的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
?。?1)擬設醫療機構的通訊、供電、上下水道、消防設施情況;
(12)資金來源、投資方式、投資總額、注冊資金(資本);
?。?3)擬設醫療機構的投資預算;
?。?4)擬設醫療機構五年內的成本效益預測分析;
?。?5)申請設置單位或者設置人的資信證明。
3.《選址報告》(原件),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選址的依據;
?。?)選址所在地區的環境和公用設施情況;
?。?)選址與周圍托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布局的關系;
(4)占地和建筑面積。
4.協議書(兩人以上共同合辦的,原件)。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條;《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十六、十七條
行政許可收費:不收費
行政許可時限:受理后30個工作日內。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
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