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單位:番禺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
行政許可程序:
需提交資料、證件:
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表》、三份
2、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二份
3、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報告及《安全設施設計專篇》、二份
4、建設項目有關設計圖紙、二份
5、有關部門審核意見(規劃、消防、環保等)、二份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二份
收費標準:無
承諾時限:15個工作日
行政許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條;《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1996年勞動部3號令)第三條;《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八、十九條;《廣東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47號)第四、五條;《廣州市安全生產監察條例》(廣州市人大常委會第33號公告)第十八條。
(二)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驗收
行政許可程序:
需提交資料、證件:
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審批表》、三份
2、建設項目試運行自查報告、二份
3、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二份
4、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二份
5、施工單位資質證明材料、二份
6、施工期間安全事故及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情況、二份
7、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及職業培訓資格情況、二份
8、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二份
9、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應急救援預案演習材料、二份
10、建設項目安全驗收專題報告(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安全生產投入資金情況)、二份
11、建設項目竣工圖紙、二份
12、建設項目有關職業安全技術檢測結果、二份
13、相關專業部門驗收意見(消防、建筑、環保、防雷、特種設備等)、二份
1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二份
收費標準:無
承諾時限:15個工作日
行政許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條;《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1996年勞動部3號令)、《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八、十九條;《廣東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47號)第四、五條;《廣州市安全生產監察條例》(廣州市人大常委會第33號公告)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