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海域使用權(quán)的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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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事項依據(j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十七條; 《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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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單位 |
番禺區(qū)農(nóng)業(yè)局(海洋與漁業(yè)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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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辦理時間 |
長期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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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定性 |
□受理 □初審 ■終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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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非行政許可 □備案 □一般業(yè)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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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時限 |
法定時限: 60 工作日;承諾時限: 60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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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對象 |
■面向個人 ■面向企業(y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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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點 |
市橋街清河東路319號行政辦公中心西副樓412-413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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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電話 |
84622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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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 部 流 程 圖 申請人提出申請—窗口受理—業(yè)務科室提出審查意見—領導審核—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審核委員會審核局辦公會議審定—向區(qū)政府提出批準項目用海的請示—區(qū)政府審批—下達用海批復和海域使用金繳納通知書—不動產(chǎn)登記部門登記發(fā)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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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人應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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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材料名稱與份數(shù) |
應提供資料的依據(j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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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域使用申請報告,原件,5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十六條 《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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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海域使用申請書,原件,5份。國家海洋局要求的統(tǒng)一版式,雙面打印,內(nèi)容填寫完整。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十六條 《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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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請海域的相關圖件,原件,5份。包括宗海位置圖和宗海界址圖,統(tǒng)一采用規(guī)定坐標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十六條 《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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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原件,5份。經(jīng)專家評審通過并已經(jīng)修改完善且在有效期內(nèi)。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十六條 《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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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信等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5份。(申請人為個人的需要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人為單位的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和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組織機構(gòu)代碼證復印件、稅務證明、資金證明等。標注與原件一致字樣并蓋公司章。)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十六條 《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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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投資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復印件,5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十六條 《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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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海洋)環(huán)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復印件,5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十六條 《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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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業(yè)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的有關審批文件,復印件,5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十六條 《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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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與利益相關者的協(xié)議或解決方案,原件及復印件,5份。(原件1份,注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并蓋公示章。)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十六條 《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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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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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材料均需提供電子文件,采用PDF格式,涉及宗海坐標的文件應提供word或Excel格式,以光盤為存儲介質(zhì)。復印件應標注與原件一致字樣并加蓋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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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事項的審批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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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目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區(qū)劃和海域使用規(guī)劃; (二)申請使用的海域未設置海域使用權(quán); (三)無管轄權(quán)和權(quán)屬爭議; (四)申請使用海域的界址、面積清楚; (五)符合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 (六)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和航道暢通的要求; (七)海域使用論證結(jié)論切實可行;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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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事項涉及的收費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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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收費項目名稱 |
收費性質(zhì) |
收費標準 |
收費地點 |
收費依據(j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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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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